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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字:无锡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8/25 浏览量:7697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苏社管〔2013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下发执行。

一、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等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开展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为弱势群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服务、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为社区群众提供便民、利民等公益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的规定和内容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如下放宽和规定:

(一)取消审查批文。申办成立以上四类社会组织的,除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前置行政审批的外,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文。

(二)允许一业多会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允许实行一业多会,允许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凡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或者销售额达到同业总量的30%以上,都可申请。对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会员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度放宽要求。

(三)降低注册资金。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对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四)准予一址多社允许2个以上社会组织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登记同一住所。

(五)简化登记程序。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环节,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在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备事宜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民政部门不再对分支机构进行审批。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开展连锁服务。

三、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书面申请。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直接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则指导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未同意登记的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召开征询会或出具征询函,对征询函,相关部门一般应在10日之内给予回复。

(三)审核登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2个工作日内给予同意成立的批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受理前的咨询、材料修改的时间以及征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登记证书仍使用由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四)公示公告。社会组织在成立后,由登记机关在民政部门网站和社会组织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备案存档。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后,需在2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四、直接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及捐资承诺书;(对开办资金不作要求的除外)

(五)与所成立的社会组织类型相对应的格式表格。

(六)社会团体、基金会应根据其业务活动领域,提交相应的发起人情况材料,拟任领导名单。社会团体还需提供会员同意入会的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自律。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民主和制衡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事务公开制度,自觉开展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监管的自觉性,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规范运作、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

(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变更、注销、执法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职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市政府原文件规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相应变为业务指导单位,其后续服务管理职能不变。社会组织的公共安全、经济活动等依法接受公安、消防、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三)建立社会组织表彰激励机制。对于运行规范、有较大贡献、社会影响好的社会组织及时给予表彰激励。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

(四)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社会组织超过一年没有正常活动的,连续两年未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六、其他

(一)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暂时达不到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备案。

(二)本办法由无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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