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修订)
第一条 奖励抚恤的依据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采取多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抚恤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本省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抢险救灾和救死扶伤中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的。
外省公民及外籍人员在江苏地区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抚恤。
第三条 奖励抚恤的基本方式
(一)为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或慰问金;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发放抚恤金;为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发放康复补助金;为见义勇为特困家庭发放困难补助金,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发放入学补助金。
(二)报请省有关部门授予省“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
(三)报请省政府授予或追授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四)报请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
第四条 奖励(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奖金标准
一等奖10万元(革命烈士、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
二等奖5万元(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
三等奖5000元。
(二)抚恤标准:
1、革命烈士、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30万元;
2、江苏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30万元;
3、其他人员5万元。
对于直接报送中华基金会并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称号的人员,如果其奖励(抚恤)标准低于本奖励办法标准的,按本办法最高标准予以补足,其中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按省见义勇为英雄的标准予以补足;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按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标准予以补足。
(三)康复补助金标准
1、一级至二级伤残:20万元;
2、三级至四级伤残:10万元;
3、五级至七级伤残:5万元;
4、八级至十级伤残: 2万元
5、重伤:1万元;
6、轻伤:5000元。
一级至十级伤残由民政部门评定;轻、重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评定。
(四)特困补助金标准
一等补助金:2万元;
二等补助金:1万元;
三等补助金:3000元。
(五)入学补助金标准
高中生:2000元;
大学生:3000元;
硕士生:5000元。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上述奖励、抚恤和补助事项,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并核实,省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调查复核,并报有关事迹及证明材料。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部负责审核,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提出奖励(抚恤、补助)意见。
(二)单个奖励(抚恤、补助)达到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或省公安厅厅长)审批,5万元及以下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省公安厅分管领导)审批;10人以上的集中奖励提请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上述奖励、抚恤、补助和慰问金之间,可以单项发放,也可以累计发放,但每个单项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发放顺序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励(抚恤)金的发放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有子女的,各发半数;
(五)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子女的,各发三分之一;
(六)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七)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八)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 附则
(一)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二)冠名基金及公安联防、保安的集中奖励事宜,按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三)3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其奖励(抚恤)标准根据其事迹和具体情节另行商定。
(四)本办法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